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9.2  井口布置

9.2.2罐笼立井井口房布置和起重设备,应满足长材料、大型设备、器材的下井要求和罐笼更换需要。对罐笼的存放不做具体要求,可根据情况存放在井口房或其他的房间。

9.2.3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存放和吊装方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应采取措施防止箕斗变形和便于吊装。存放地点可设在井口房内。

9.2.4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立井提升系统的罐笼和箕斗等提升容器,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并应保证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的停住。对于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距离不超过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