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面生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地面生产系统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力求紧凑,合理利用地形,减少投资。在保证矿井连续生产和满足产品品种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系统布置应尽量减少生产环节,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人员,提高效率,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9.1.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计算,随着我国管理水平及设备可靠性的提高,原年工作300d,每天14h的工作制度已不适应矿山的发展,本规范改为330d,每天16h的工作制度。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的不均衡系数,本规范考虑到小井的特点,对煤流系统的不均衡系数,取1.2,对矸石系统可取1.5。但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应与主提升能力相适应,按主提升最大小时提升能力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