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5.4  经济评价

15.4.1矿井投资分配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15.4.2矿井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遵循经过批准的筹资方案比例计列,若无具体要求,应执行国家规定。

15.4.3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意向书和贷款利率文件,可行性研究应附相关银行的贷款和贷款利率的承诺文件。

15.4.4矿井流动资金估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老矿区的新建矿井可参照邻近矿井或本矿区的平均先进水平估算。

        2  新矿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15.4.5矿井生产成本估算,预可行性研究应附设计生产成本估算表,在经营成本中与设计有关的科目应列出明细,其他经营成本科目可参照邻近矿井或矿区的统计资料进行估算;可行性研究应对生产成本估算表中主要科目进行详细计算。

15.4.6矿井煤炭销售价格,坑口煤价的确定应与邻近矿井或矿区的实际价格相符,不得采用最高价;凡设有坑口选煤厂(含选煤车间)的项目应根据设计产品方案中的产品平衡表计算出产品综合售价。产品的销售价格应附当期或用户的价格依据。

15.4.7矿井经济评价采用的方法与参数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主要经济指标应准确齐全。

15.4.8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抗风险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