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5.2.1矿井劳动定员应包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应包括井下工人和地面工人。管理人员应包括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属原煤生产人员。

15.2.2矿井劳动定员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开采条件、采区和工作面布置、机械化装备水平、井上下各系统和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置、矿井工作制度等因素,同时应充分考虑小型矿井的特点,经综合分析类比和定岗定员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可参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本地区或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同类矿井,结合本矿井具体条件类比分析

        计算。

      2可行性研究,矿井劳动定员应按可行性研究深度确定的系统环节排列计算,一般不应较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5%。

      3初步设计,矿井劳动定员必须按系统环节定岗定员计算,并不应较可行性研究阶段矿井劳动定员多10%。

      4矿井管理人员应控制在原煤生产出勤人员的7%~9%。

15.2.3矿井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病假、事假、轮休、节假日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

      1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可取1.0。

      2井下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4~1.5。

      3地面工人在籍系数可取1.3~1.4。

15.2.4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按下式计算矿井设计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简称矿井全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