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4.3.1 矿井宜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置,但应配备1~2名专职管理和监测人员,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监测本矿井环境保护工作。
14.3.2 矿井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日常性监测。
14.3.3 凡属于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工程设施等投资均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凡矿井移交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环境保护投资,均应列入矿井建设投资。
14.3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4.3.1 矿井宜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与其他机构联合设置,但应配备1~2名专职管理和监测人员,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监测本矿井环境保护工作。
14.3.2 矿井应配备环境监测设备进行日常性监测。
14.3.3 凡属于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工程设施等投资均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凡矿井移交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各项环境保护投资,均应列入矿井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