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室内给水排水
13.4.1 建筑物内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3.4.2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应设有喷雾防尘设施,并应设置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3.4.3 当给水管网不能满足个别用水点所需水压时,应采取局部增压措施。
13.4.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的设置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其他防火规范的要求。
13.4.5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有积水时,应设排水设施。
13.4.6 井口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