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8.2  通风设备

8.2.1  新建矿井的风井必须装设2套相同的主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且备用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必须能在lOmin内开动。

8.2.2矿井通风设备应优先选用耗能低的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风井设计服务范围内,风机应满足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并使通风设备长期运行的效率不低于70%。

      2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风量和负压时,轮叶运转角比设备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通风机选择的设计转速不

        应大于设备允许最高转速的90%。

      3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和反风时的容量。

      4  通风机电动机功率富余系数可取1.10~1.15。

8.2.3通风设备及附属装置(包括风道、风门)计算风量时采用的漏风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通风井应取1.05。

      2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用时,应取1.15。

8.2.4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风风门起重量大于1t时,应设风门绞车。

      2通风机房内根据需要可设起重梁或起重机。

      3通风机房应设通风检测装置。

8.2.5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调整叶片反风或反转反风。采用离心式通风机时,应采用反风道反风。

8.2.6  通风机房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值班室应隔音。通风装置对附近的居民区、办公区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dB,当达不到要求时,通风装置应采用消噪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