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6.2  井下煤炭运输

6.2.1大巷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或轨道运输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轨道运输系统时,应根据运量和运距选择机车和矿车,150kt/a及以上矿井宜选用1t或1.5t标准矿车、600mm轨距轨道运输;90kt/a及以下矿井,可选用1t或1t以下矿车运输。

6.2.2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根据采区的煤层赋存条件和采区巷道布置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轨道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运输,当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煤时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煤时倾角不应

        大于16°。

      2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应根据煤层倾角变化,分别采用提升机、刮板输送机、搪瓷溜槽、铸石溜槽、铁皮溜槽或溜煤眼等运输

        方式。

6.2.3回采工作面、顺槽及采区上、下山的煤炭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机械化回采工作面的输送机小时运输能力,应大于回采工作面采煤机的小时生产能力。

      2回采工作面顺槽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回采工作面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

      3采区上、下山输送机的小时运输能力,不应小于采区回采工作面小时出煤量与掘进工作面小时出煤量之和。

6.2.4  当采区上、下山采用输送机或溜槽运输时,应设置采区煤仓,煤仓应有防堵塞和处理堵塞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