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地形地貌与冲积层厚度、装备水平、地面外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1.2当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适宜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当煤层赋存条件适宜、表土层较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井筒不需特殊方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急倾斜煤层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当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较厚、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井筒需采用特殊方法施工,或需用多水平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当采用单一开拓方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当设两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宜为混合提升井兼作人风和安全出口,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3.1.7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3.1.8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