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符合回避要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