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管理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节能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有关情况分别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以上的;
(二)初步设计规模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规模10%的;
(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更,需要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四)其他影响原可行性论证结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核定项目预算。所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招标的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