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建标库

第四章河道利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布局。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

第二十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将园林、休闲、游乐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允许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利用堤防、开发滩地、水面。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河道治理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