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10米 !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四)放牧】、乱:。垦滥种; 】 :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 》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  《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 第十五《条,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 :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十,。七条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 !  —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 第—十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 ?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第二十》一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