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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
? 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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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
《。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
【 ,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
?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四)放牧、!乱垦:滥种;
!。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
? :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
?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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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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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
】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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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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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一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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