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1,0米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 《。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  :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四)放牧、乱【垦滥种;《 :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 ?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 第十五条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十七条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   ! ,。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 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 :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一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