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1》0米 》 ,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    《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 : ,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 《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  (四)放牧【、乱垦滥种;—  【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 《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 :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 第十五—条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 第十七条!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    !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一】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