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    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不少于10米 ! :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 ,。    —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  ?   (五)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   ?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四:)放牧、乱垦滥种】; —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    【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 ? ,     (七【)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鱼在城市河段内捕!捞水生物; 】。  《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畅通、—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 , : 第十《五条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 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修建临时工程】设施形成阻》水障碍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15日内】予以返还 — , : ,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者清除阻【水障碍物 !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