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方可挖》掘
【。。。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
!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 (三)《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车和随意停车】;
:。
? 《(四)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
: 第四十四》条 管线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环境的要】求优先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 :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井篦等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
,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六?条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