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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第四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方可—挖掘    !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 】    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  :   (《三):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车和随意》停车:; 《     》(四)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管线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环?境的要?求优先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 :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井篦等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   ?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六《。条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