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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方可挖掘《   —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 《    》 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 ,     (三)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车和随意停—车; 《 ,     (四)】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管线》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环境《的要求优先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井!篦等设施; 【。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 :   ?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六条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