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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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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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第四《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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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方可挖【掘,。
: 《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
! 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 ?。 , (三)》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车和随》意停车;
— : (四)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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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管线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环境—的要求优先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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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
《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井篦等】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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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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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 ,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六!条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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