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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道《路照明绿化》。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四】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方可【挖掘 》 ,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 《     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     (】三):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超车和随意停车】; :   》  (四)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管线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市容环境】的要求优先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不:具备埋?设入地条件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井篦等设》施;:  》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 第?四十六条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