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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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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建:(构)筑物等产【权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和色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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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禁!止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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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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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门店标!牌(牌匾)一户一】匾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无污《损
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行为禁【止搭设雨(阳—)棚等?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第十六条 》禁止店外《。经营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禁止油】烟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 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用于发布》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20%;建筑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30%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路—名牌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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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 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做】到文明施工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和公益广告封】闭施工及时洒水降】尘对:裸露土地采》取绿化、《苫盖等措施》
施工场!。地,外围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工地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场地内及周边清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禁止直排下水道禁】止外泄污《。染路面?
—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和沿途抛撒、泄漏!
? 禁止私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倾,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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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 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及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等—流动摊贩、商—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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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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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私搭【乱盖、?乱圈乱?占禁止乱《拉乱接各种线路禁止!堵塞消?防通道
— 禁止楼道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禁止毁绿种菜、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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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破除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俗】倡导和推广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文明【风尚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烧纸、裱【糊,红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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