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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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建!(构)筑《物等产权《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的形态和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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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
《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
禁止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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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 :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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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擅【自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门店标牌(—牌匾)一《户一匾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无污损
】 城市》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行为禁止搭设雨!。(,阳)棚等禁止—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
!第十六条 禁止【店外经营《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的经营业户—必须配备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禁止油烟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 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用于发布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20%;建筑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30%—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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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路名牌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 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做,到文明施工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和公益广告封—闭施工及时洒水降】尘,对裸露土地采取【。绿化:、苫盖等措施
【
: ?。施工场地外围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工地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场地—内及:周边清洁
!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禁止直排下水】道禁止?外泄污?染路面
》 : :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和沿途抛撒》、,泄漏
【 禁止?私自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倾!倒处理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 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及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等流动—摊,贩、商贩应当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经营
【。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 禁止私搭—。乱盖、乱圈乱占禁】止,乱拉乱接各种线【路禁止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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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楼道内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禁止毁!绿种菜、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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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损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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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 ,。 (三)放》养家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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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四【条 破除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陈规》陋俗倡导和推—广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积极?向上的文明风尚
!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烧《纸、裱糊红纸—、抛撒殡葬祭—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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