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偿标准
—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二)【电杆占地
】
《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
: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 ,(一)木材树—
,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二《)经济?。树
】
!。。(,三)苗圃
】。
《
《 (四)草坪!
!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一)房屋
】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
《 (?二)水利设施
】
】1.旱井
—
》。
,
— 2.人工—井
!
《 : 3.输水—管道
】
: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简易温?室大棚?。
《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四)坟墓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