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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 《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 ?    (二)【电杆:占,。地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    (一)木材!树 : ?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二)经济树 】 》 ?     》(三)苗圃 ! 【     (四)】草坪 ? 【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   ? (一)房屋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二】)水利设施 】  《  : 1.旱井》 《 , 《   》  2.人工井 】 : , 】 ,   3.》输,水,管道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简易温》室大棚? ! :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  (四)坟墓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