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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补偿标准 【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   (二)电杆】占地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木材?。。树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 ,   《。  (二《)经济?树 — 》  ?   ?(三)苗圃 —。 : , ?  —   (四)—草坪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一)房屋 !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二)水利设施 !     1.!旱井 》 ? , ,  》   ?2.人工井 【。 】 ,     3.【输水:管道 】 , :。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简易温室!大棚 【 —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四)坟墓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