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补偿标准
【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 (二)电杆】占地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木材?。。树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
,
《。 (二《)经济?树
—
》
? ?(三)苗圃
—。
:
,
?
— (四)—草坪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一)房屋
!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二)水利设施
!
1.!旱井
》
?
,
,
》 ?2.人工井
【。
】
,
3.【输水:管道
】
,
:。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简易温室!大棚
【
—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四)坟墓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