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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补偿标准 !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 :。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 :。。 ?    (》二)电杆占地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木材树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     (二】)经济树《 《 【   ?  (三)苗圃 】 《 , 》   ?  (四)草坪【 :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一)房屋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  (?二)水利设施 !     【1.旱井 — 》 《     2.人】工,井 】    】 3:。.输水管道》 :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  简易温室—大棚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  (?四)坟墓 】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