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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偿标准 —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  》 ,  (一)变—电站、铁《塔占地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吕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汇【总表(?分区域汇总) 【 】 !    (二)【电杆占地 】   《 ,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8》00元?双,根电杆补偿100】0元 》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600《元双根?电,杆补偿800元 】   【  (三)》电杆拉线占地 】。 : :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500?元 —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     !注钢:管杆:按电杆2倍标准执】行 —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  》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同—一,区,域,内一季作物的年【产值标准用几—年补几倍 !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   补偿费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中吕梁市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 , : , 第十四条 树木补!偿   !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地、规划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包土地栽种》林木按以下标—准执行 《    】 ,(一)木材树— , , 》   【  注坟地树一【次性砍伐可补偿到5!倍   !  (二《)经济?。树 】     !。。(,三)苗圃 】。 《 《    (四)草坪! !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  (一)房屋 】 《     1—.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   2.》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 ,。   《  (?二)水利设施 】     】1.旱井 — 》。 ,   —  2.人工—井 ! 《  :  3.输水—管道 】 :   —  (三)温室大】棚(含?棚内作?物) ?     !简易温?室大棚?。 《 —   《  现?代化:温室大棚 —     参!照农:业部门有关标准、】规定、专《家评估意见及业主投!资,依,据,、现状确定补偿价】格 》    》 (四)坟墓 ! 《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的项—目按照20》。14年9月》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时损坏的道路!。以,及其它?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修复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