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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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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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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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 :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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