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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  :。  :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  : ,。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 !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