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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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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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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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
— ?。 (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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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 ,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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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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