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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    【 (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 (四)城市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其他绿化用地【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易地绿化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 :   ?。 (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 ?     (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    !。 (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与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方!案审定时除》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外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十五日内将验【收证明?书,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应当注重【景观功能、生—态修复?进行山体治理—  ?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