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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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 30!%;
【 (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 (》四,)城市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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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绿化!用地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易地绿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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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
》 (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
】 《(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
【 :(,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与,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方案审?定时除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外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十五日内将】。验收证明书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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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应【当,注重景观功能、生】态修复进行山体治】。理
【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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