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 第九条  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  》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 第十?条  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 , ,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其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