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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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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并应当预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第九》条 电梯选型和!配,置应:。当,满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 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条 : 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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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二条 】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其】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随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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