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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