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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   —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