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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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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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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