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 ?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
: ?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 ? :。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 ?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