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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   ? (一)备案—申请报告  【   (二)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场地所有权】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  —   (四》)提供2《。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     —(五)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运:。营条件 《 ,第七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备!案,批复后再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并网报装等事项【 第八条 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车库、—停车位单位在已有】停车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 第:九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等停】车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以及有—实力、有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竞争【获取:区域: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权 第十!三条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充电设施工程—。费用:统一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电》力部门要《无偿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提供?电力供应咨询并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要选:择技术先进》的充电设备同时【具备车?桩兼容性以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互《通,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