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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备案申请报告
【
, (二)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 (三)建】设场地所有权—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
? : (四)《提供2?。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
—。 , (五)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运》营条件
》第七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备!案批复后再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并】网报装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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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车库、】停车位单位在已【。有停车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第!九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等停】车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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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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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以及有实力、—有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竞争获取【区域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权
第十三【条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充:电设施工《程费用统一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电力部门要无偿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提《供电力?供,应咨询并《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要选择技术先进【的充电?设备:同时具备《。车桩兼容性以—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互【通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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