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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私人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 ?城区、矿区区—域统一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其!他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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