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范围 !。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私人: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 城区、!矿区区域统一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其他!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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