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终 !结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 (一》)用户反映》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修复;
! , 《(,二)用户撤销投诉;!
》。 (《。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 (四)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时;
】 》。(五:)投:诉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不,信任
【 对第(四)—、,(五)种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出:具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用户?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单位及?投诉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签名《盖,章并将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对于上级批转的投】。诉件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上报批转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将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并责令改正;—对投诉集中》、问题处理不力、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实施投诉约!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情节严!。重的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