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终 《结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终止》投诉处理工作
! (一)用!户反映?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修复;
》 ? (二)用【户撤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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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 (【四)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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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诉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不信任
》 对第—(四)、(五)种】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出具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用户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单《位及投诉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签名盖《章并将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
【 对于上【级批转?的投诉件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上?报批转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将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并责令改正;对投】诉集:中、问题处理不【力,、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实施—投,诉约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情【节严重?。的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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