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违反》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 ? ,。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