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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要:求制定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对项目综合!能耗量进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     》县市:区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但】应严于?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控制目标 —。。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专家》)应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专家!)主要?依据以下《。条件进行节能评【审 : ,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  : ,(四)单《位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  (五《)项目所采用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     (】六)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大用能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确需》修改完善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  (一)工—业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 ,  (二)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  :   (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  :。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或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实际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设计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的应当一同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