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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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要求制定【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对项目综合】能耗量?进,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 县》市区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但应】严于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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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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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专家【)应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专家)主要—依据以下《条件:进行节能评审
!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 (四)单位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 (五)项目所采用!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
— : (六)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大《用能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确需修改完善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 (一)》工业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 :。 :(,二,)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 (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或【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实际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设【计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的】应当:一同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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