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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节能审查 —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要《求制定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控制目【标的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对项目综合—。能耗量进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  :县市区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上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但,应严于市政》府下达的能耗控【制目标 《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专—家)应?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专家)!主,要依据?以下条件进行—节,能评:审   》。。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 ,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用能总量、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  :  (四)》单位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或—限,额  《   (五)项目】所采用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及》。规范 ?     (六【),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    《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大用—能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确需修改完善】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审查期限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一)!工业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   ?(二)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   (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   ?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用能结构、主要生产!工艺或用能》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实【际年能源《消费量超过原设【计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的:应当一同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