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
,
第七条 】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 第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第,。十二条 《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
? 第:十,三条 《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
》 第十《。六条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根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委托】。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 :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 第二十条 】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