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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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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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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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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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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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第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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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第十二条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 第十三》。条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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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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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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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根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 ,。。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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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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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委》。托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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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 , ,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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