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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 第七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 ,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第—十条 ?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  :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第十二条 — ,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 ? 第》十三条 《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 :。 ,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 ?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根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 第十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委!托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 第二十条 ! ,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 ,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