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
?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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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 》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第【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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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第十二条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
第十】。三条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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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根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
?。第十七条 —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第:。十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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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委托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
》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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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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