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 》。 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 ?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 》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乡:镇;
《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
【
《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 ,。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
第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 《。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
】 ? (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 ,第十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第十二条】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
《 ,。 第十三条》 : 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 :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 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营房: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
,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具体有效证件!。根,据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委托公安派出所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
】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
《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
, :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