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投诉制度对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