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86-2016 建标库

6.3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专业,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设计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6.3.2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其中未列出的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可根据地理条件相近城市的资料选用。

6.3.3  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热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2  供热热负荷、生活热水热负荷和生产工艺热负荷应分别计算。

6.3.4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在5℃及5℃以下的天数达到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2  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3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6.3.5  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的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  事故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通风量应经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机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开关;

        3)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3  建筑物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6  集中控制室、检验化验室、供(配)电室等建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