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总平面布置
4.3.1 总平面布置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并应按功能合理设置分区。建(构)筑物应满足生产需要。
4.3.2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3 产生高噪声的破碎、筛分车间,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4.3.4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防震要求较高的建(构)筑物的防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3.5 基本生活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宜利用厂区周围的服务设施。
4.3.6 变(配)电所、空压机房应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控制室、机电维修车间、材料库等生产辅助设施可与服务对象合建或就近布置。
4.3.7 洗车台宜露天布置,可采用贯通式或尽头式。洗车台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系统连通。
4.3.8 成品库(堆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库(堆场)的场地宜满足物料进行装(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要求,并应具有满足装卸和储存要求的装(卸)车位及储存场地;
2 成品库(堆场)设计储存能力应满足生产对储存期及装(卸)车长度要求;
3 成品库(堆场)竖向设计及地表水排放宜与厂区竖向设计和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4.3.9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通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4.3.18 厂区生产运输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应全场贯通无障碍。断头路在道路尽头处应设置回车场地。
4.3.11 厂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厂区消防要求。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与货运出入口分开布置,并应靠近生活设施区。
4.3.12 厂区内应进行绿化设计。
4.3.13 厂区周围宜设有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