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供—。配电系统
— 《
3.1》 一般规定
】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
,
3:.1.3 》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