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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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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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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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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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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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