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管线信息编码
5.3.1 管线点应进行统一编码并保证其唯一性。管线点编码应由管线点编号(图5.3.1)表示。管线点编号宜采用8位结构,其中,前两位应采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管线小类代号,后六位应为6位数字表示管线点顺序号的顺序码。
图5.3.1 管线点编号结构图
5.3.2 地下管线的管线段可采用起点编号+终点编号组合编码。管线段编码宜采用17位表示,其中,第1至第8位为起点编号,第9位为连接符“—”,第10至第17位为终点编号。
5.3.3 地下管线的线型应进行统一分类和编码,管线线型类型可分为非空管段、预埋空管、沟内管段、廊内管段、井内管段、架空管段、废弃管段、其他。管线线型宜按本规范表5.3.3的规定,采用其中文名称简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进行编码,管线线型编码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展。
表5.3.3 管线线型代号
5.3.4 地下管线的敷设方式代号宜按表5.3.4的规定,采用其中文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组合进行编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展。
表5.3.4 敷设方式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