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CJJ/T269-2017 建标库

5.2  数据结构

5.2.1  数据结构应规定字段数量、字段名称、字段长度、数据类型、约束条件。

5.2.2  地下管线数据结构宜以数据表表示,数据表可分为点表、线表、辅助点表、辅助线表、注记表等。表名宜以管线小类代号和数据类型的中文拼音首字母与关键字的英文组合表示。点表、线表、辅助点表、辅助线表、注记表、综合管廊(沟)点表、综合管廊(沟)线表的命名宜按本规范表5.2.2的规定执行。

表5.2.2  地下管线数据表命名规则

    注:**为管线小类代号。

5.2.3  管线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3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管线点编号、分类代码、坐标、地面高程、特征、附属物、使用状态、权属单位、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3  管线点表结构

5.2.4  管线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4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反映管线连接关系的点号、埋深、高程、管线材质、敷设方式、断面尺寸、敷设年代、权属单位、管线线型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4  管线线表结构

5.2.5  辅助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点号、分类代码、坐标、地面高程、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5  辅助点表结构

5.2.6  辅助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6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括点号、管类归属、要素类别、设施类型、敷设年代、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6  辅助线表结构

5.2.7  注记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7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标注字符串、注记定位点空间位置、注记角度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7  注记表结构

5.2.8  综合管廊(沟)点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8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点号、坐标、高程、分类代码、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8  综合管廊(沟)点表结构

5.2.9  综合管廊(沟)线表结构设计宜按本规范表5.2.9的规定执行,主要字段应包含反映综合管廊(沟)线连接关系的点号、埋深、断面尺寸、材质、管廊类型、管廊舱数、廊(沟)内管线类型、敷设年代、所在道路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

表5.2.9  综合管廊(沟)线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