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干 !坞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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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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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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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4】 ,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 5 管【。节,出坞水位;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