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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干 坞— 【 ?6.1?  一般规定—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    4 —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4 】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5  管节出】坞水位; — ?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