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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干 坞 ! : 6.1  】一般:规定 》 :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     4—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  5 《。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5 》 ,管节出坞水位; !。。 《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 : ,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