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干 坞—
【
?6.1? 一般规定—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 4 —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4 】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5 管节出】坞水位;
—
?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