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干 坞
《
《。
《
6.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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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1.《2 :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2 》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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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4 》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6 —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
【。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5 —管节出坞水位—;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 3 航】道水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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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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