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干 坞
!
:
6.1 】一般:规定
》
: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
4—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 5 《。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5 》 ,管节出坞水位;
!。。
《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
:
,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