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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干 !坞 【。。 6.1【  :一般规定 — : 6》.1:.1  干坞可【采用:。。固定干坞或》。移动干坞两种形式】固定干坞可分为独】立干坞和轴线干【坞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 : 6.?1.2?  固定干坞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宜距隧《道位置较近且具备管!节浮运?至沉放位置》的航道条件;—   】 , 2  《干坞附?近宜具备寄放若干节!预制好的管节的水域!; 《  《   3  应【具备:适合建造《干坞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     4】 , 交通运输应方便】且应具有良好的外部!施,工条件;《 《     5  !干,坞规模?应满:足隧道施工总体流】程和总工期要求【; : , ,  《  :。 6  应具有【可重复利用或再使用!的价值 【 6?.1:.,3,  :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固定】干坞规模《 : :   《  1  管节长度!、宽度?。、高度?预制管?节,数量;? , :。     【。2  管节端部【间距:、管节侧面间—距,。、,管节:端部至?干坞两端及两侧的净!距,;  】   3  —坞内管节预制设备】。(包:括吊装设备、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等)】; ?     】4  坞内外车辆运!输路线; — ?  :   5  管【。节,出坞水位; 】     6】  预制《管节的附属设施【 《 :6.1.4》。  除?。应根据本规范第6】.1.3条的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具体】因素确?。定移动干坞规模 ! 《    1  移】动干坞吨位》、结构刚《度; 《 :     2  !移动干坞《靠泊码?头; 】 ,   3  航【道水深条《件; 《     4!  隧址附近下潜】。港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