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供—配电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设计
—
4.1 【 一般规定
】
4.1—.1: 本章适用于【。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
?4,.1.2 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工程【性质、非线性负荷】配,置与危?害程度、电磁环【境等因素在谐—波评估基础上—确定:谐波:。电流、电压暂降等限!值指标工《程设备招《标,时应:。根据:供配电系统允许的】谐波、电压骤降及闪!变的限值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
4:.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中?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
:
4.》1.4 供—配电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电磁!。兼容性检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