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5.4      

5.4.1  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5.4.2  基坑开挖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周围及地下设施应已进行勘查,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  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已进行检验,并应检验合格;

    3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经审批通过;

    4  止水帷幕、降排水和施工平面布置等应已符合设计要求和开挖条件;

    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对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检验;

    6  施工监测、应急处置预案的准备工作应完成;

    7  构(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应进行复核。

5.4.3  基坑开挖前,如需降水,施工降排水不得对周围构(建)筑物和环境造成影响。

5.4.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和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并应减少裸露时间和防止扰动。当发现地质、水文与地勘报告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调整设计方案。

5.4.5  基坑内有工程桩时,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施工中不得损坏工程桩。

5.4.6  开挖中出现冒浆、涌水、涌土现象时,应停止施工,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出现泥水滴漏、线漏现象时,应及时封堵或对基坑外侧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5.4.7  当基坑开挖完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预留150mm~300mm的土层,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5.4.8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5.4.9  对于有支撑基坑工程,当开挖至支撑高度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撑;支撑完成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

5.4.10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边坡或支护结构、坑底隆沉、降排水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4.11  基础及地下设施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分层填筑并压实。

5.4.12  基坑工程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边坡、支护、土方开挖、支撑等施工记录。

5.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