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4  施工测量与监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与监测仪器和量具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的精度应符合各类测量与监测工作的规定。

4.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4.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进行复核。开工前,应对与已建构(建)筑物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进行校测。

4.1.4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

4.1.5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且应进行加固保护。

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应进行复核,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在施工前进行联测。

4.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构(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布设安装的基准线。

4.1.8  开槽铺设管道、厂区道路等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非开挖施工管道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

4.1.9  施工监测前,应收集有关施工构(建)筑物、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和地上既有建(构)筑物、管线、交通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资料,明确监测项目和报警值,并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

4.1.10  施工监测前应进行测点初始值读测;监测时,监测频率应与施工进度密切配合,并应针对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分别制定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