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燃料系统
10.3.1 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及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包括温度)的规定和要求。
10.3.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不应地沟内敷设;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然气总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并且在厂内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及取样管;在两个阀门之间应提供自动放气阀,其设置和布置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天然气管道试压前需进行吹扫,吹扫介质宜采用不助燃气体;
5 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强度试验合格后,应以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再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0.6MPa;
6 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
10.3.3 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标准6.4节的规定;采用原油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10.3.4 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2只关断阀门或其他类似关断阀门,并应在两阀之间采取泄放这些阀门之间过剩压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