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9.1.6 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9.1.7 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9.1.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