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8.7  防烟与排烟

8.7.1  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  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8.7.2  火力发电厂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8.7.3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电动风阀及百叶窗应能自动关闭;

    2  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6次。

8.7.4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7.5  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7.6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8.7.7  设置感烟探测器区域的防火阀应选用防烟防火阀,并与消防信号连锁。

8.7.8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