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系统的卸煤装置、转运站、碎煤机室、筒仓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8.5.2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除尘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室内通风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2 通风除尘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除尘器本体或风管负压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4 排风管道应引到室外安全处。
8.5.3 静电除尘器应根据电场风速、煤尘浓度及煤尘特性等技术要求选择,且煤尘性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尘比电阻应为104Ω·cm~1012Ω·cm;
2 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应小于46%;
3 煤尘初始浓度不应大于30g/m3。
8.5.4 当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或等于30%,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
8.5.5 运煤系统中通风除尘系统的风管和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进出口处的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