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6.8.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其阻燃性能不应低于C类阻燃。

6.8.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6.8.3  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缆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

    4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5  两台机组连接处;

    6  电缆桥架分支处。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8.6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9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8.10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闭锁装置。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8.13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