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1 户外油浸变压器及户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9条及第4.0.15条的规定。
6.7.2 布置在空冷平台下的油浸变压器,应符合本标准第5.3.17条的规定。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4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7.3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6.7.5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7.7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7.8 户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1m。
6.7.9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