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4.0.1 —。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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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
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
4?。.0.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
4.0》。.7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
? , 2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
4.0》.10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
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单独!布置;
—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 ,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
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
,
2【 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
!3 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
,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2 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
《。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
《
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 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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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
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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