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级以上机组、1000MW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m2,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