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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 第四十三条 !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四【)汽车洗车场 【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表六: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 : 》 指标单位 【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 ? 1 》 旅馆!、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 ! 1 》 【。 ! 2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 1.?2 》 : —。 : : , 3 【 办公【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8 ! 《1 ! 【 , ? 4 》。 :。 商 业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0.!7 【 【 【5 》 体 —育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3 !。 ! , , 6 】 影 剧! 院 》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3: 《 ? — , 7 !。 —展 览 馆》 】车位/?100个座位 ! : 1 — ?。 《1.5 》 : , ? , 【 ? 8 ! 游览场所 — ?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0【.02 】 0.》。03: , — ? 【 : 9 《 : 医院— : 医院、!住,院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0—。.3 —。 【 》 1》0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1 】 ?。 【 11》 【 综 合 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3 ! , 0《.5 《 : ? , 【 , 12—。 :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 , 2: 2! 【 ? 】。 , 13 》 ?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1 : 《 — ? 》 14 【 , , 保障性》住宅 【 车位》。/,户 》 0—。.2: 0!.5 ? ? 《 : 》 15 】 — 学校 【 中 小【 学 ? ? ? 车:位/100名师【生 — 0.3 】 ,。 0【.4 】 【 : 》1,6 : ? 高等—教育 》 : 车位/1【00名师生》 — 1 — 》 1.5 》 《 —。 !17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 1.2 】 ? : ? 》 ? 18 《 : , 专业市【场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1 【 , , , , , ! 1:。9 ? 主【题公:园,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 0.15 ! : : ?0.2 《 【 ?。 — 备《注 《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