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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市政公用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 ?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一)公共厕所设置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   ?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 ,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   ?  (四)汽—车洗车场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 》 表六? 】 !。 序号 !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 1 ! , 旅?馆、:宾馆 ? ?。 ? 车位/客房 】 , 0【.5 》 1 ! : 《 【 2》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 《 , 1.2 — ? 【 , 3】。。 办!公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1 ? 》 ? ? , 4【。 商! 业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7 ! , ?。 ,。 ! 《5 】 体: 育 馆 》 , 车位】/100个座位 ! 《 ?2, 《 3 — — : : ? 》 6 ? : 影 【剧, 院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 3 】 ?。 》 : 》 7 《 展 览!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 1 《 : , 1.5 ! — : — ? 8 — 游览场所】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0【.02 ! 0.03 ! 《 》 【 9 【 ,。 :医院 — : , ,医院、?住院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2 】 ? 0.3 ! , — 【 10—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1 】 ? : 】 : 11《 , 《。 综 合 【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0:.5 】。。。 《。 【 12 】。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 2 》 2 【 【 》 ? 13—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1 【 : 【 14 】 《 保障》。性住宅 ! 车位/户 【 , , 0【.2 》 》0,.5:。 : 》 : 【 《15 — 学校 】 》 中 小 学 ! 车位/】100名师生 ! 》 0.3 ! : 0.4 ! ! 《 16 ! 高等教—育 】 车位/10—0名:师,生 《 ? 1 】 : 1.《5 — : 《 !17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 【1,.2 ? 】 】 , 18 【。 专—业市场 《 ?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7 》 《 ?1 】 — ?。 19 】 《 , 主题公园 — ,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0.1?5 !。0.2? ? 】 : 备】注 《 ?。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