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五条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第四十六条 —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 第四十七条 】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 (?一)公?共厕所设《置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 :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四)—汽车洗车场
—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 表六
【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 1
! 旅馆、宾馆
】
, 》 车:位/客房《
— : 0.5《
— :1
—
:
《 ,
,
2】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1!.2
?
—
【 》 3
《 , 办公【楼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8
】 1
【
:
! 4
】 ? 商 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7
!
:
— ?
? 》5
【 体 育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2《
】3
:。
?。
—。
?
《 6
! , , 影 剧 院
! 车位/1!00个座位
】 : : 2
】 , 3
《
【
— 》 7
【 ?展 览 馆
】 《 车位/100个座!位 :
,
— 1
》 1.5
!
】
! 8
— : 游览场所 】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 0.《02:
? 0—.03
】
? 《
】9
:
《 医院
【 , 医院【、住:院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2
!
, 0.3!
?
》 ,
— 1—0,
,
?。 《独立门诊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 1
】
!
! 11
!。 综 合 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3
— —0.5
《。
: ,
】。
1!2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2
《 《 2
—
!
, :。 《13
《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
《 ?1
》
》 ,
【 , 14
】 ? 保障性住宅
!。 ? 车?位/户
】 0》.2
》 0—.5
《 《
:
》
? 《15
— 学校
】 —中 小 学
! :。 车位/》100名《师生
】 0.》3
:
《 0.4
!。
】
? 16
!
高】等教:育
!。车位/1《0,0,名师生
! : 1
?
?。 1》。.5
》。
!
1!7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 1.【。2
?
》
》
】1,8
》 ? 专业?市场
《 ?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7
》 1
【 ?。。。
】
: 19
! 《 , 主题公园》
: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0.15
!。
— 0:.2
—
》
【。 备注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第:四十:九条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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