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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第《四十四条 》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五条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一】)公共厕所设—置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四)汽车洗车场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 】 表六 《 , 》。 ? ! 序号 》 :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 1 》 : 旅馆、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 】。 》 , 1 《 — — 《 2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1.2 — 《 【 ? : ?3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8 】 1 ! :。 : — 》 4 《 《 商? ,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0.7 】 《 , 《 , 《 5 ? 》 体 育》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 ? 3 》。 《 ? ,。 : 6 !。 《 影 剧 【院 《 ? 车位/1—00个座位》。 !2 【。 3 《 】 【 7 【 —。展 览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1 !。 1.【5 《 《 【 8 】 : 《 游览?场,所, ,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0.0?2 : , ? 0.03 】 》 】 : 9 】 ? 医院 — : 医院—。。、住院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0.3 【 》 ? 1!0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 1 》 【 ! 11《 — 综 合 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 , 0.?5 ? 】 , 】。 12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 2 ! 《。2 《 ? 《 ? 》 13《 ?。。 ,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 》。 1 【 】 — 14 【 保障性住!。宅, ,。 车位!/户 《 , 》 0.2 — 》 0.5《 : 【。 】 ?15 】 学校 】。 《中 小 《学 : 车位!/1:00名师生 】 》 0.3 》 0】.4 】 【 : 16【 》 高等》教育 ? ? ? 车:。位/100》名师生 ! 1 — 1【.,5 — 《 — 17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 1:.2 】 : 《 】18 ? — 专业市场 !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1 》 】 《 1》9 【 主题公》园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 ,0.15 】 : , 0.?。2 》 , 》 ! 备注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 ,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 《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 :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