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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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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第《四十四条 》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五条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一】)公共厕所设—置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四)汽车洗车场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 】 表六
《
,
》。
?
! 序号
》
: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 1
》 : 旅馆、宾】馆
— 车位/客房】 ,。。
《 0.5
】。
》 , 1
《
—
— 《 2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1.2
—
《
【
? : ?3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8
】 1
! :。
:
— 》 4
《 《 商? ,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0.7
】
《 ,
《 , 《 5
?
》 体 育》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 ? 3
》。
《
? ,。
:
6
!。
《 影 剧 【院
《 ? 车位/1—00个座位》。
!2
【。 3
《
】
【 7
【 —。展 览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1
!。 1.【5
《
《
【 8
】
: 《 游览?场,所, ,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0.0?2
:
, ? 0.03
】
》
】 : 9
】 ? 医院
— : 医院—。。、住院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0.3
【
》 ?
1!0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5
【 ? 1
》
【
! 11《
— 综 合 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 , 0.?5
?
】 ,
】。 12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 2
! 《。2
《 ?
《
?
》 13《
?。。 ,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
》。 1
【
】
— 14
【 保障性住!。宅,
,。
车位!/户
《
, 》 0.2
— 》 0.5《
:
【。
】 ?15
】 学校
】。 《中 小 《学
:
车位!/1:00名师生
】 》 0.3
》
0】.4
】
【
: 16【
》 高等》教育
?
? ? 车:。位/100》名师生
! 1
— 1【.,5
—
《
— 17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1《
【 1:.2
】
: 《
】18
?
— 专业市场
!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1
》
】
《 1》9
【 主题公》园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 ,0.15
】 : , 0.?。2
》 ,
》
! 备注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 ,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 《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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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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