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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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市政公用》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
《
—第四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置—
《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执行
【 1.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 《 2.道路纵坡控制!尽量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3.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4.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 5《.建设?城市高架《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声障设施!。;
】 6.?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得小:于0:。.,2米;
《
? 《7.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 ?8.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1.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2》.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 3.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一】)公共?厕所设置《
,
, , 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 ?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 :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 , ,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
—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
《。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
?
?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
《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
—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 (《四)汽?车洗车场《
,
:。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除】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1.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等按表六规】定执行;
》
, : , 停车泊位指—标表: ! 《 表六—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 机动车—指标(?老城区)
》
机】动,车指标(新城区)】
—
! 1
! ? 旅?馆、宾馆
【 《 车位/客》房
! 0.5
】 1》。
【
:
》 2
】
— 餐:饮、娱乐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1
】 1【。.2
》
!
?。 :。 : 3
!。 办:公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8
—
1】
【
】 4—
? , 商 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 0.7
】 :
! 《 :5
:
体】 育 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 2
— , 3
—
】
【 6
》。。
, 影 】剧 院
— , , 车位》/100个座—位
】 2
! 3
!。
! 7
【
展 !览 馆
【 , 车位/10】0个座位《 ,
— 1
《
1.!5,
? : ,。
:
【 , 《8
》 游览场所】
— :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 0.02》
? 0.03!
—
】 9
!。 —医院
《 》 医院、住院楼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2
!。 0《.3
?
,
【
《
》。 , 10
— : 独立门诊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 ? 1
】
:
, , ,
《。。 1【1
!综, 合 楼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0.!5
:
》
:
》
: ? 12
》
: : 住宅
【 —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
》 车位/户】
》 ? 2
《 —。2
—
《。
— 13
】
【商品住宅
】 车位/【户
【 ?0,.5
?
, ? 1
—
—
! 14》
】。保障性住《宅
【 车位《/,户
《 0.】2
? —0.5?
—
】 15
!
: 学校
】
? 中 小【 学
》 》车位/100名【师生
《
《 0.3
【
》 0.4
!
— :
【 16
【 高等教育
!
, —车位/100名【师生
》 》 1
》 1.5】。
】 :
! 17
《
: ? , 农贸市场》
,
,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1.2【
:
》
》
,
, —18
— :。。 专业《市场
— : 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0.7【。
,
? 《1
《
《
, 《
—。。 , 19
! , 主题公园
! 停车位/】100平方》米游览用地》面积:。
】 0.15
】 0—.,2,
《
【
《。 》备,注
?
, , ? (1《)本表?为铜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 ? (2)—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
: 》 , :(3)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
《
,
2】.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 ,。 ,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 2—.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 3.》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 4【.必须?符,合铜:仁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
?第五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