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规定所称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行政区域(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12.2 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垃圾中转站、公厕、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配套,为今后城市发展和便民生活留有余地。

12.3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相关规范;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除满足本意见外,需同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无障碍设计、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执行。

12.4 本规定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