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主》要包括
》 ?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3、广场、停车!。场;: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3】。、燃气、《热力管道;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四)抗震、防!震,工程;
】 ,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
, ,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
?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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