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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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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主要:。包括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3、广场、停【车,场;
》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3、燃气、热力管】道;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四)抗震》、防:震工程;
》
》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 ,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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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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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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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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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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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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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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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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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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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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