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 (—一)道路主要包【括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3、?广场、停车场;【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3》、燃气、热力管道】。;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四)抗震、】防震:工程;
— ?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 ,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