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  (一)道路主】要包括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3!、广场、《停车:场;: ?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3、燃气、热力【管道;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 ,(四)抗震、防震工!程;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八)?夜景亮化工》程; —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