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主要包—括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 3、?广场:、停车场;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3、燃气、热【力,管道; 《 ,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 (四》)抗震、防震—工程;?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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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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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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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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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 ,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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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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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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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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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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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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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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