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
(一】)道路主要》包括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3【、广场、停车场;
!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 3、燃气、】热,力管道;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 (》。四)抗震、防震工程!;
—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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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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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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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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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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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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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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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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