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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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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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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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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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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
(一】)道路主《要包括?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3、广场、!停车场;
》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
》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3、燃气、热—力,管道;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四)抗震、防—震工程;
!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 ?(七)公《园、城市绿地;
】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
《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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