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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编制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    (三)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 ,(一)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二)跨县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五):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上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市、县》两级管理《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跨县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作出的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用地【单位:重新设计;》 《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后方可出让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出让—、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如需改变【用地界限和用地位】置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用地单【。位,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界限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防!火、防洪《、排水、《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风景名胜】、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优秀历史》建筑、机《场净空、微波通讯】。以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湿地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用地和专—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在用地内!设置各种设施 ! ?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根据城】乡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地所涉及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由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历,史文化遗存区、城】市水源?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保护区(蒙阴—县岸:堤水库及汇水—范围:内)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蒙阴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蒙阴县建设局】)承担?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报建受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审查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在—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包括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技术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严禁:设计单位承》揽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划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申请放线前】至工程?建成后通《过竣工规划》。验收止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须及时重新制作【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验槽:经验线合格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线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除情况;《绿,地规划实施情况;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进《行规划验收 【。 ,     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 对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虽经规!划竣工验收》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并以此作【为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据之一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齐全、规—。范、完整的竣工【档案经审查》。合格并全部接收进馆!。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确》。权手续的重要依据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四十六条 建筑】立面和?屋面以?及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色彩的选用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单:位一般不《再建设围墙应当【设置绿篱或透景墙确!需建设?围墙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破墙开【门,开店: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夜景!亮化等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涉及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抗震、防洪!、排水、《铁路:、航空、邮电、【道路、交通、—管线工程、地下【工程、测《量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是指 》   《 (一)道》路主要包括 】  :   1、规划区】内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    2、—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    3、—广场、停车场; 】  《。  (?二)管道工程主【要包括?     】1、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 ?  :。 ,。 2、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     3、燃!气、热力管道;【 ? , , 4【。、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    (三)!线路工程主要包括】 《    1、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   《  2、电》讯线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电台】、雷:。达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四)抗?震、防?。。震工程;《。    【(五)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    (》六)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七!),公园、城市绿地【。; 》   (八)—夜景:亮化工程; 【    》(九:)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设施; !   》 (十)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市政工程; ! :   (十一—)上列市《政工程的《附属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市政工》程必须经批准—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事项 ? 》 第五十》。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的报批、【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所列程序办【理 第四节 村镇!规,划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乡和建制镇(—以下简称镇)—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是指一定时期内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 】     —本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分为:村庄规划区、—乡规划区和镇规划】区 — ?第五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九条 —编制村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 第《六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 ,    《 镇详细规划应当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镇:驻地的各项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六十一条 乡(!镇)总?体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5-20年 】   》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 — 第六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六?。十三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六—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六—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六: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 第七十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七十三【条 :。未,。。设镇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 第七十《四条 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 第七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报批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四)—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第,七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程序办?理 ?。。 第六节 城市雕塑!规划管?理 第七十—。七条 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 ,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规划、创!作、设?计,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 , : , 第七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城市雕塑办!公室: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依照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临沂市城市雕—塑规划; 【    》(二)组织编制【城市:雕,塑,区域规划《。; 《。  ?  (三)审批城市!雕塑区域规划、城】市雕塑建设项目【;    !(四)审查单—。位或个?。。人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   》 ,(五)?组织城市雕塑竣【工验:收; 《。    (六】)拟定有《关城市雕塑的维护】及管理细则 —。 《 第七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 【 第八十条 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 《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十二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主题应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的脉络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雕塑环境设计 】 《。 第八—十三条 从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 第【八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选址意见书为—立项审批《的必备文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 》 第八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申请建设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雕?。塑项目申请书—;  【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 【。    1、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 ,    《 2:、雕塑小样及照片】;   【 (1?)高度?(,长度)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为五分】之一; 》  ?  (2)》。高度(长度)十米】以,上的为二米;— ?    》 3、雕塑环境透】视图:;    ! 4:、雕塑夜间灯光效果!图; ?。。。。 : :    5、雕塑】制作材?料的:说明:; ? , ,     6—、设计及制作人【员资质证书; !     7、】造价(包括稿酬、】材料费、制作费) ! 】第八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应包括城—市雕塑的《题,材,、,规模、?尺寸、位《置和范围 【 :  : ,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下列规定管理 【 《   (一)在全国!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经建设部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   (二)在全】省具有影响的—重要地段、重要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城市标—志性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在5米以上的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塑委备案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三,)在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地段】(包括机场、码头】、车:站等:)建立的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四)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的其他城市雕】塑以及雕塑》(含基?座)总高度或—宽度:。3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八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提交—评审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题材内容、!。位置范围、》城市环境《。设计创?作的模?型,、效果图、》各部分尺寸》、材质作者》姓名、制《作单位、造》价、环境《。设,计及有关《说明 【 第》八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视其用地情况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 第八十九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兴建 】  ?   城市雕塑设置!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导城市》雕塑工程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和,良好的?工程质量 【    》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执行 【 :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进行建?设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九十一?条 城市雕塑建设和!。城市雕塑《建设的环境工—程应配套《建,设同:时完:成城市雕《塑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    — 验收不合格—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设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限期拆!除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报请验?收    !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 , : 第》九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 ,第九十三条 市级】以上: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雕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它《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时收回的》土地 《 【。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第九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九十七【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需延期使【用的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 第九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