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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市政道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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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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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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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五十一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 (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
】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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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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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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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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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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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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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第五十【三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 ?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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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第,五十五条 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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