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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市政道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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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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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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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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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五十一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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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
【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第五十二条 】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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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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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
!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 :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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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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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
第五十四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第五十五条 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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