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03-2011 建标库

5  无筋砌体构件

5.1  受压构件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N≤φfA          (5.1.1)

    式中: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截面面积。

    注:1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2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φ,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采用;

        3对带壁柱墙,当考虑翼缘宽度时,可按本规范第4.2.8条采用。

5.1.2  确定影响系数φ时,构件高厚比β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矩形截面   β=γβ(H0/h)          (5.1.2-1)

对T形截面   β=γβ(H0/hT)          (5.1.2-2)

    式中:γβ——不同材料砌体构件的高厚比修正系数,按表5.1.2采用;

          H0——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按本规范表5.1.3确定;

          h——矩形截面轴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当轴心受压时为截面较小边长;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可近似按3.5i计算,i为截面回转半径。

表5.1.2高厚比修正系数γβ

    注:对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γβ取1.0。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5.1.3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H,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在房屋底层,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

    2  在房屋其他层,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3  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表5.1.3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

    注:1表中Hu为变截面柱的上段高度;Hl为变截面柱的下段高度;

        2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构件,H0=2H;

        3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1.25后采用;

        4s为房屋横墙间距;

        5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5.1.4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本规范表5.1.3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0

    2  当1/3<Hu/H<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0乘以修正系数,修正系数μ可按下式计算:

μ=1.3-0.3Iu/Il          (5.1.4)

    式中:Iu——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

          Il——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3  当Hu/H≥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0。但在确定β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5.1.5  按内力设计值计算的轴向力的偏心距e不应超过0.6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